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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首台(套)创新产品 推广应用项目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6-15 10:56:06点击次数:491次字号:T|T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按照市领导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和《哈尔滨市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和创新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哈工信规[2021]4号)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3年首台(套)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兑现标准

首台(套)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按照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年度内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首台(套)创新产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且无违法违纪、失信及涉黑涉恶等情况。

(二)申请首台(套)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奖励的企业,其产品应列入2023年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名单,核算标的金额是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一时间段内第2至第N台(套)产品实现的新增销售收入。

三、申报材料

(一)提报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表(附件1);

2.2022年12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

3.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有二维码;

5.电子版的2022年度科目余额表(一级和末级)、序时账;

6.2022年度所有税种的税收完税证明;

7.提交给省里的首台套产品奖励所有申报资料(省首台套产品认定资料无需重复提供);

8.2022年全年销售的首台套产品的统计表(见附件3),以及每笔销售对应的合同、发运凭证(交接单)、发票、银行收款凭证;

9.信用中国查询报告(报告生成时间为申报截止日期前20日内);

10.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无涉黑涉恶承诺书(附件4)。

(二)提报材料的几点说明

1.销售设备的交接单要有客户盖章;

2.首台(套)产品认定年度内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认定条件为:产品交付时间、发票开具时间、银行收款时间均需要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分期收款销售的按照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款情况确认首台(套)产品认定年度内实现新增销售收入。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于6月21日前将联合行文和汇总表纸质版一式3份(需加盖公章,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申报材料(PDF扫描彩色版)及联合行文的PDF版和汇总表电子版拷贝U盘统一报送市工信局科技合作处。

2.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奖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企业申报材料所涉及到的原件,将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2023年哈尔滨市首台(套)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奖励申请表.xls

附件2:2023年哈尔滨市首台(套)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奖励汇总表(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填报).xls

附件3:2023年认定的省首台(套)产品2022年度销售统计表  .xlsx

附件4:承诺书(1).docx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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